第一條 為更好貫徹執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》(以下簡稱《經濟合同法》),增強企業依法經營的觀念,保證經濟合同的履行,根據國家有關規定,結合我省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凡我省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(含中外合資、合作經營企業)均可參加“重合同守信用單位”評選活動。
第三條 評選“重合同守信用單位”,必須堅持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標準,嚴格把關,不定比例,不定指標,不搞平衡照顧和榮譽終身制。
第四條 評選“重合同審信用單位”的活動由縣以上(含縣級)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,由企業所在地的市或縣(區)人民政府批準和命名。
第五條 符合下列標準的企業,可評為“重合同守信用單位”:
(一)企業法定代表人帶頭并組織學習《經濟合同法》和有關法規;
(二)有健全的合同管理機構或有專(兼)職合同管理人員,有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(包括合同臺帳、簽約審批、履約檢查、檔案管理和獎懲辦法等制度);
(三)憑《法定代表人證明書》或《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》簽訂合同;
(四)所簽訂的合同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,內容具體,條款清楚,責任明確,手續完備,沒有無效合同;
(五)除因不可抗力或對方違約造成不能履行的合同外,其他合同履約率達百分之一百;
(六)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,如實反映本單位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;
(七)企業經濟效益顯著。
第六條 評選“重合同守信用單位”活動每年舉行一次。評選程序如下:
(一)自查申報。參加評選企業年底前按前條標準進行自查,填寫自查表,并附本年度企業合同管理總結材料和合同履行情況統計表,經法定代表人簽字,加蓋公章,于次年1月15日前分別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。
(二)考核驗收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對申報企業進行考核評選,提出初評意見,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審批。
(三)審定命名。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初評報告進行審定,給符合標準的企業授予《重合同守信用單位榮譽證書》和牌匾。
第七條 《重合同守信用單位榮譽證書》和牌匾的有效期為一年。
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應建立“重合同守信用單位”檔案,并經常進行監督檢查。
第九條 《重合同守信用單位榮譽證書》不得涂改、復制或轉借,因特殊情況需要影印的,須經發證機關批準。
第十條 企業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“重合同守信用單位”榮譽稱號的,原命名機關應撤銷其榮譽稱號,收回榮譽證書和牌匾,并對企業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。
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評選活動中玩忽職守行為的,應給予行政處分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。